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结合郑东新区开发与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是郑东新区起步区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起步区范围与重点发展产业
第一条 起步区为陇海铁路以北、东风渠以南、107国道以东、东四环以西的区域,由中央商务区(CBD)、龙湖南区、商住物流区组成。第二条 起步区重点发展IT等高科技产业、研发、教育产业、物流业、会展业、现代商贸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医疗卫生产业、咨询和中介服务业、娱乐旅游业等。
大力推进中央商务区(CBD)建设
第三条 鼓励中央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及省辖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CBD投资建设标志性楼宇,并对购买、租赁标志性楼宇的单位给以财政补贴。
第四条 在郑东新区CBD新办企业,一次性购买标志性楼宇购房款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自首次销或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现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给以财政补贴:前3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3%~5%、9%,后2年减半补贴。第五条 一次性租赁标志性楼宇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新办外来企业,自其实现首次销售或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实现的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2%、4.5%。
第六条 入驻CBD的企事业单位,凡自建高层办公楼宇的,自其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内对其实现的营业收入给予2%的财政补贴。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在CBD租用办公用房,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补贴;不足15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CBD新购置办公用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购买800平
方米及以上办公用房的,可一次性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九条 享受本章所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指其税收归郑东新区,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指在郑东新区新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期限)、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特指对象除外)的企业和单位。对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须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合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
补贴资金。购买标志性楼宇或办公用房而享受财政补贴的,仅限于房屋一级市场交易。
第十条 以上补贴,自郑东新区管委会对扶持单位实行财政补贴之日起,分10年补贴完毕。
支持房地产开发、购房与租赁
第十一条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均可到郑东新区开发房地产项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达到地上二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
期的,经审核,投资商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商品住房的,按其所实现的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分别给予3%的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自房地产交易完成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完毕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已经参加房改,但未达到应享受住房标准80%的人员,可在郑东
新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鼓励单位向在郑东新区购房的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
于300元的交通补贴;该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
享受货币化住房补贴到郑东新区购房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标准提高一个档次。
第十六条 外地公民在郑东新区购买住房,建筑面积达56平方米及以上的可
迁入3人,达9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4人,达12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5人,达
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迁入6人;不限定入户者身份。
第十七条 在房地产开发、购房、租赁过程中,凡涉及到省级以上政策法规
明确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个人购买商品房,契税按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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